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教职工病事假国拨工资待遇(修订)

发布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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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期间的基本(5号)工资待遇

参照文件 国发[1981]52号文、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的相关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国家规定的基本(5号)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资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基本(5号)工资指规范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教职员工处理私事应尽可能安排到双休日或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要另请事假的,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校长室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停发工资。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1、基本(5号)工资指规范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一学期事假累计小于等于15天者,每天发放本人日基本(5号)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

3、 一学期事假累计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计发。

4、 一学期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的,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60%计发。

5、一学期事假累计二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50%计发。

6、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在妊娠及产假期间待遇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应缴纳的四金部分。

四、探亲假有关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期内,基本工资均全额发给。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本方案从2014年2月1日起试行


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