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理附中公章管理使用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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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严格使用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公章包括校级公章(含电子公章)、法人章和部门公章,校级公章(含电子公章)、法人章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公章归属部门保管。未经校长室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校长室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部门刻制公章,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向校长室提出申请,校长室同意后由人事部门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公章。

三、使用公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人)签名。以作备查。

四、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公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公章禁止带出校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校长室批准,由专人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六、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校长室同意。

七、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八、公章管理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损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