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严格使用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公章包括校级公章(含电子公章)、法人章和部门公章,校级公章(含电子公章)、法人章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公章归属部门保管。未经校长室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校长室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部门刻制公章,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向校长室提出申请,校长室同意后由人事部门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公章。
三、使用公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人)签名。以作备查。
四、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公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公章禁止带出校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校长室批准,由专人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六、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校长室同意。
七、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八、公章管理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损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