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人〔2005〕7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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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人〔2005〕7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2004年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全面下放后,各区县根据要求,认真、规范并较为圆满地完成了首次评聘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文件精神,现对2005年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师德评价的问题。中学高级教师的评聘应重视师德的考核,对严重违背师德标准的教师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在维持去年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具体的条件与要求,经体现出评价的客观性与有效性。
二、关于随堂听课的问题。随堂听课鉴定意见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可允许申请人在第二年再申请随堂听课。
三、关于申报材料。上一年度申报未被通过评审的教师在当年申报时应提交最新成果材料。
四、关于组建学科评议组的问题。学科评议组的组建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该学科的教师人数少于4人,则不组建该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委托对口区县组建的学科评议组评审。
五、关于评审时间。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如遇特殊原因延期至下年度完成的,通过人员获得任职资格的计算日期为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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