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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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也是促进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l、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和提高教师素质措施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绩效工资调整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3、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5、按照区教育局教育党工委和学校党总支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6、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7、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工作小组,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是本校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占教职工的30%左右。

第十一条

在代表名额中,中层以上干部、两长、骨干教师、高级教师、中共党员、民主党派等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80%;教师代表不少于70%。教代会代表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题案和议案;

3、有权对大会程序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4、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5、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6、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需要聘请中层和工会委员中的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民主管理工作小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提案工作小组、代表巡视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等,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三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大会主席团,负责协商处理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小组。提案小组(由3人组成,选出1人为组长)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代会的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处理提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2、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工作小组的活动;

  3、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总支汇报,与学校沟通;

  5、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

201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