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教职工申诉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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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稿)


为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就本校在职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一)申诉范围主要涉及侵犯合法权益和对处理决定不服两大类:

1、认为在职务聘任、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2、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3、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下列情况或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

    1、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认为与本校没有隶属关系的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二、申诉受理部门

学校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由党政领导、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成员为7-9人,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

三、申诉程序

1、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书。

2、申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范围内的事项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不得再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申诉。

3、申诉材料要求,申诉人须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具体情况;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基本情况;

(3)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相关的证据,并就其陈述理由;

(5)附注提交的有关人证、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4、学校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在5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立案;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出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符合申诉条件的,学校申诉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5、学校申诉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诉人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学校申诉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按以下程序在30日内予以审查、决定。

(1)立案。案发时间、地点、案由介绍等相关内容,按照执法文书式样要求填写清楚;

(2)调查处理。可按照当面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调查处理,当面调查处理的,通知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双方到场举证、质证,互相辩论;书面调查处理的,要派相关人员实地进行案件调查,且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形成调查报告,在报告上必须有申诉人、被申诉人、调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签字;

(3)审查决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学校申诉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结果以学校申诉委员会成员表决多数的意见生效;

(4)制定申诉决定书。按照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填制《申诉决定书》,载明有关处理依据、事项和处理结论。决定结果于学校申诉委员会集体通过后,三日内送达到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6、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理决定的执行。如果被申诉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学校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校申诉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学校不得因教职工提出申诉,而加重对教职工的处理。

7、在受理申诉的学校申诉委员会未做出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被申诉人改变原处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要求撤回申诉的;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教职工关于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8、申诉受理部门可在申诉处理全程对申诉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或和解的,申诉人撤诉,申诉程序终止。受理部门对案件结果记录并由双方签字后结案。

四、处理决定

学校申诉委员会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决定:

1、认定被申诉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为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诉人的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3、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申诉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不当;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其他

1、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申诉人、被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人、被申诉人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3、受理教职工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教职工回避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将处理决定存入教职工的个人档案。

4、受理教职工不服从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

5、教职工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

6、本校的教职工申诉制度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在学校申诉委员会。







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