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39】04教育制度·华理附中奖学金条例

发布时间: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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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华理附中学生形成“一身正气,自强不息”的学习精神,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又有特长的新一代,特设华理附中奖学金和新预初、新高一学习新星奖。

第二条  华理附中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华理附中初一、初二、初三、高二、高三年级在校学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在某方面特长突出者;学习新星奖的奖励对象是华理附中新预初、新高一品德优秀且学习优异者。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华理附中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共四个等级,新预初、新高一学习新星奖设为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学生达到相应条件者,可获得该等级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各年级的获奖人数为该年级的班级数。

第五条  评奖年度内的两次期中和两次期末考试平均名次为年度第一的学生,荣获一等奖;平均名次第二的,为二等奖;其余为三等奖。

第六条  名次排列按总分名次之和排队,如果总分名次相同,看四次相关考试总分之和,如再无法区分以名次呈进步趋势明显者为优。

第七条  评奖年度内参加徐汇区教育系统承办或认可的全国、市级权威竞赛(学科类)优秀者,按下列条件获奖:

1、全国性权威竞赛三等奖者或市级权威竞赛中获一二等奖或前五名者,获三等奖。

3、全国性权威竞赛二等奖者,获二等奖。

4、全国性权威竞赛一等奖者,获一等奖。

5、全国性权威竞赛一等奖者,且年度内两次期中和两次期末考试平均名次为年级第一的学生获特等奖。

第八条  以上奖励,每人只取最高一项计,不重复计奖。

第九条  学习新星奖奖励进校后品德表现优秀且学习表现优异的新高一、新预初学生。

第十条  家庭困难,品学兼好等特殊情况者,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择优酌情评定。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华理附中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的十一月确定奖励名单,在十二月表彰发奖。

第十二条  华理附中奖学金一般以书券形式发放,金额为:特等1000元,一等500元,二等300元,三等200元;新预初、新高一学习新星奖一等200元,二等100元,三等50元。

第十三条  每届华理附中奖学金获得者姓名均填入“华理附中奖学金光荣册”并张贴照片,以作永久留念。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组建“华理附中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正、副校长、党总支书记、教导处正、副主任、各年级组长组成。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期中和期末考试后,由年级组长负责,将本年级总分前20名的学生名单造册报教导处。每年11月中旬根据获奖条件初评获奖名单,然后将初审名单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向全校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华理附中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华理附中奖学金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