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18】02民主决策·华理附中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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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理附中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华理附中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修订《华理附中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第一条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学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决议、批示意见、措施和办法。

(二)学校的中远期规划,学年和学期的工作计划。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实施方案。

(七)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原则和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八)年度财政预算的实施方案。

(九)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方案,各类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十一)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十二)其他应由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十三)学校的机构设置及调整,中层干部任免、聘用及安排。

(十四)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岗位设置、职称评审。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十五)一般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十六)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十七)学校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实施方案。

(十八)一般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十九)重要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十)教育经费预决算的执行方案。

(二十一)预算外大额资金的实施方案。

(二十二)预算外大于4万、小于大额资金标准的资金使用。

(二十三)经费在20000元以上的支出。

第三条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

2.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路线和工作方法;

3.充分酝酿,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实施;

4.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党员、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议事程序及要求

1.对涉及学校整体利益和整体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

2.对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与会成员要积极思考研究,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需要与会成员表决决策的问题,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并在记录中完整体现,会后由本人签字确认。

3.所讨论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

4.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决定一经形成,班子成员都必须服从,积极贯彻落实,不允许在会外出现与决定不一致的声音,更不得向外泄漏会议内部讨论情况。

6.会议由校长、书记、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由校长主持。

第五条 本制度自修订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