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理大附中惩罚条例

发布时间: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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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固确立依法治校的观念,切实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师德低劣、纪律松懈、工作马虎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行给予惩治。惩治的形式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视情节轻重分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口头警告、警告、记过、停职反省、开除。行政处罚视情节轻重扣款50500元。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可同时进行。

第一条:师德低劣,有损学校形象者。

1)体罚学生,有辱学生人格。

2)讽刺挖苦,重伤学生自尊。

3)打骂学生,侵害学生身心。

4)当众吵骂,严损教师形象。

第二条:纪律松懈,有碍教学秩序者。

1)经常迟到、早退。

2)无故旷工、缺课。

3)延误工作落实。

第三条:工作马虎,工作效率低。

1)工作内容经常不到位。

2)工作质量时常不达标。

3)重大活动造成事故者。

第四条:按规定应献血者,不履行献血,且无正当理由,视本人态度予以行政处理和处罚。

以上款项及未涉及的造成学校工作损失的,由职能部门核证,经校务会审定作出不同等第的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