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38】01学校章程·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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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章程

序言

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原名为华东化工学院附属中学,1992年5月建校时为一所初级中学,由徐汇区教育局和华东理工大学应地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呼声联合创办,解决了徐汇区西南地区入学难的问题。1993年因华东化工学院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而变更校名。1997年开始招收高中学生,成为凌云社区唯一一所公办完全中学。

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学校确立了“一身正气,自强不息”的校训,成为学校文化建设的核心,在不断的探索中形成了“内修外行,多元发展;兼容并蓄,工科见长”新的办学理念。学校办学质量稳步提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简称为华理工附中,英文表述为Middle School Affiliated to ECUST;学校一校两部,住所地址分别为为上海市徐汇区梅陇十村74、76号。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完中教育机构,初中学制为四年,高中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初中学段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面向徐汇区凌云街道招生,招生对象为凌云街道适龄学生。学校高中学段面向徐汇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经过中考符合录取条件的适龄学生。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指导,坚持“优化适合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的教育之路”理念,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努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

学校培养目标:把学生培养为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的思想感情,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文明礼貌行为,掌握基本的学习方法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身心健康,学业基础扎实并具有一定兴趣特长的合格中学生。

第六条  以学生发展为本,有效推进素质教育,逐步深化课程改革,创建特色校本课程,促进学生多元发展,努力打造优质师资队伍,注重内涵发展与规范办学,创建学生喜爱、家长和社会满意的学校。

第七条  我校全体教职员工秉持“一身正气,自强不息”的校训,经过多年的努力,学校已经形成了“和谐,求实,主动,创新”的校风,“律己,悉心,严谨,探索”的教风,“勤奋,踏实,开拓,进取”的学风。

学校开办了棒球、书画、冰壶等特色课程,培养了一批特色人才,同时,学校还依托华东理工大学的理工类优质教育资源,在课程建设、课题研究、师资培养和创新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广泛合作,已逐渐形成了“理工见长”的学校办学特色。

第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目标、培养目标,确立了相应的校标、校旗和校歌,创办了教师学术刊物《敬业集》,学生刊物《新海岸》,校报《理工之声》。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征询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杂费反馈留成以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根据党的“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和人事干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人事处、教科研室、总务处等行政机构;设党总支、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党群组织。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学校实际,深入落实“两纲教育”,重视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健全德育工作管理体制,提高德育队伍管理能力,整合各方面的教育资源,努力探索德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切实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校园课程文化建设,以课程建设为抓手,努力营造校园整体氛围,培育富有特色的华理大附中课程文化。

(三)完善学校三类课程建设,不断提高基础型课程的教学效益,借助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拓展型课程的广度和研究型课程的深度,逐步完善三类课程体系与多元评价机制。

(四)打造高中工科见长的特色,以创新实验室的项目建设为主要抓手,借助大学资源探索创新素养培养的有效途径,开发高中工科类特色课程,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五)建设优秀的师资队伍,以校本研修形式,培养教师开发校本课程的能力,提升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专业素养,以完善学生学习方式为突破口,深入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不断提升教师对课堂的执行力。

(六)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逐步实行办学标准化、常规管理规范化,以优美的校园文化熏陶学生,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活动指导学生,以坚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锻炼学生。办好家长学校,依托社会教育,形成学校、社会、家庭齐抓共管的育人格局,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七)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管理教学,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抓住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多个教学环节的管理,真正落实基础型、拓展型、探究(研究)型课程的教学要求,促进学生个性特长发展。

(八)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班级学生人数,严格教学质量监控;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努力提高学生整体合格率;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实行随班就读。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

第二十条  凡因对口入学、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助学券的权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四)对教师奖惩不公正等行为,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对他人包括教师的不正确言行、教育提出意见的权利;

(五)拒绝非法订教科书、教辅资料的权利,对造成身心安全伤害的设施、仪器提出调换或整改的权利;

(六)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权利;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义务;

(二)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一日常规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的义务;

(三)学生要尊重教师人格,有接受教师公正、合理批评的义务;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的义务;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竞赛,为学校争光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高中学生)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慰问金、社会救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教师任职尽可能实行初中学段、高中学段内小循环。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对违反校章校规的行为,根据情节及态度,必要时给以行政处分、解除聘用(任)合同、开除公职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二)教学研究权;

(三)管理学生权;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五)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七)被聘和拒聘的权利;

(八)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的义务;

(二)完成教育教学的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社会实践活动的义务;

(四)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义务;

(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七)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服从组织安排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各年级推荐选拔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增强家庭教育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办好家长学校。

班主任在寒暑假定期对学生进行家访,新接班家访完成率100%。平时任课教师要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认真实施家校互动相关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家长开放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通过共建单位、教育基地等方式开发社区教育资源;通过社区报到、居委会挂职等形式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32万元。学校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舍、设备和场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改变其用途。校舍定期维修,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加强校产管理,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档案材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等管理制度,提高其使用效率。

学校负责搞好校园建设规划,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净化、绿化、美化校园,不断优化育人环境,造就“绿色”校园。切实抓好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建立经费管理制度,贯彻勤俭办学原则,严格财经纪律,严守财经制度,合理编制预决算,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明白收费卡的内容,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 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附属中学

2014年7月22日